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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达到退休年龄,跟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12-01阅读:1981次

举例

案例一:李某,女,51周岁入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用工。

案例二:李某,女,51周岁入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用工。

案例三:李某,女,45周岁入职,普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待遇,用人单位继续用工。

案例四:李某,女,45周岁入职,普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未享受养老待遇,用人单位继续用工。

01

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何种关系?


案例一、二虽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的,但存在是否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区别。

对于案例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务关系。


对于案例二,劳动者入职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况其实是有不同观点的:观点一:劳务关系。李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观点二:劳动关系。李某入职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实际办理退休,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才是劳务关系,任一条件不符合则双方仍为劳动关系。


针对案例二,各地的司法实践会存在差异,安徽地区的司法实践是倾向于观点一的,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02

入职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


对于案例三,李某在工作的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我们认为继续用工是劳务关系,其依据也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安徽地区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案例四,李某在工作的过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我们认为继续用工是劳动关系的延续。2019年11月的《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议纪要》第三条对此予以了表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03

给到单位建议


1、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待遇的,签订劳务协议或退休返聘协议。

2、城镇户口的退休人员优先考虑。

3、购买雇主责任险,转嫁企业风险。







来源: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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