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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的,构成违法解除吗?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20-01-15阅读:1660次

提问:用人单位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的,构成违法解除吗?

案例

刘某于2009年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 年3月刘某被任命资财部部长。公司自2016年7月22日开始未正常营业。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3月,支付工资至2017年3月。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就业中心进行了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备案登记,备案的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未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某于2017年9月4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刘某主张公司在就业中心备案登记在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并自2017年4月停发了工资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视为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坚持主张刘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解除, 在就业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仅是因为公司无钱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备案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职能的措施,并非判断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解除的标准,而是应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为判断依据。现公司坚持主张并未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自认未收到公司发出的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且自认其在2017年5月12日后仍在公司处工作,故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刘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结论

用人单位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尚处于存续状态,不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与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同步进行,这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劳动关系的状态应以实际用工情况作为判断标准,但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有时候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情况,因此其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状态的判断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其向劳动者直接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为准(包括书面和口头) , 至于办理退工备案手续但实际上没有下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用工的,该做法违反行政管理规定, 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属于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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