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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缴纳失业保险10年,可领取每月660元失业金

发布人:jxch12333时间:2019-01-02阅读:3286次

        案情回顾:王某于2000年6月到沈阳某内燃机公司发动机装配车间工作。2003年,沈阳某内燃机公司更名。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因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保险等事宜,王某将该内燃机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11月,王某因去法院询问执行事宜,未向领导请假,沈阳某内燃机公司以王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王某作出停职学习的处分。同年12月30日,沈阳某内燃机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王某要求沈阳某内燃机公司给付2010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2240元(1120元×2);补偿两年失业金及利息(1040×24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82000元(2000元×41个月)。

        沈阳某内燃机公司辩称:公司没有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在2010年11月、12月期间旷工36.5天,故王某无权主张这两个月的工资;关于失业金,王某未能领取失业金是由于其自己不配合单位移交档案造成的,不是公司原因造成的,故我公司没有责任;王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查明:2000年6月,王某到沈阳某内燃机公司装配车间工作。2010年7月26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2010年11月,沈阳某内燃机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王某上班时间打卡14次,其中2天下班按时打卡,1天为中午打卡,其余日期均只有上班时间打卡而无下班时间打卡记录。按沈阳某内燃机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必须坚持上班前半小时内,下班后半小时内主动打卡,如有不打卡或漏打卡者按旷工处理。”王某出勤2.5天,扣除王某出具请假条的事假3.5天,11月22个工作日,王某旷工16天。2010年12月,王某上班时间打卡5次,均无下班时间打卡记录。

        2010年11月26日,沈阳某内燃机公司对王某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的行为予以通报,决定给予王某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010年12月30日,沈阳某内燃机公司以王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处理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2010年10月份工资为1050元,2010年11月、12月沈阳某内燃气公司为王某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每月支付应由王某个人承担部分321.19元。王某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

        法理解读:关于王某主张的2010年11月、12月工资问题,王某2010年11月出勤2.5天,请假3.5天,12月未出勤,沈阳某内燃机公司应支付工资为290元(1050元÷21.75天×6天)。该内燃机公司为王某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为642.38元(321.19元×2个月)已经超过应支付的工资,该内燃机公司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故对于王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失业金问题,双方于2010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沈阳某内燃机公司虽然主张已经履行上述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由该内燃机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造成王某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依照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沈政发[2010]35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660元。因此,应对王某要求的失业保险金15840元(660元×24个月)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沈阳某内燃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8日或1年旷工15日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于2010年11月和12月累计旷工36.5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故沈阳某内燃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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