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人力资源法规 >正文

[全国]2月1日起,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统一调整为当月

发布人:yctg01时间:2020-02-14阅读:1357次

  自2月份起,全市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期统一从每月15日前调整为当月。参保单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尽量采取网上划款等便捷缴费方式,避免因晚缴费而影响其他社保业务的办理和待遇的发放。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滞纳金自欠费的次月起计算。

  为满足不同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对采取“财税库银”划款缴费的参保单位,将原每月一次划款缴费调整为每月两次划款缴费。其中,在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单位,划款时间由原“每月1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调整为“每月15日、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每月15日前划款缴费成功的单位,发票当月邮寄送达;每月25日划款缴费成功的单位,次月送达)。对在各县市区参保的企业,划款缴费的具体时间可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划款缴费单位在划款缴费当日24小时内,要确保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日当天缴费单位账户余额达到划款金额的,视为参保单位同意划款)。划款缴费单位也可以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选取规定的划款日中的一个,作为本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划款日。划款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划款日后2日内主动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费是否划款成功。凡划款缴费未成功的,应于当月月底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窗口办理缴费,避免逾期缴费而产生滞纳金。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芗城区社保中心“四发”齐放,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下一篇: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专题培训班在烟顺利召开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