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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2-21阅读:1440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人社局办事处、财政(审)局: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治期间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5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我市企业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返还标准、实施要求及企业资格条件按《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扬州市总工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扬人社〔2019〕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执行。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二、放宽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

对符合“103号文件”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三、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

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简化办理手续

对符合条件且稳岗返还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通过信息化方式比对后进行返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精简申报材料,核定企业稳岗返还金额时,按照社保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记录确定,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材料。要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对企业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不断推广利用网上平台经办,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增强企业获得感。

五、开展精准宣传

各地要结合援企稳岗最新政策要点,全面推进精准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平台,通过人社系统网站,企业QQ群、短信群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同时,利用社保办理大厅、就业服务大厅、基层人社站所等办事场所进行点对点宣传,确保企业知晓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吸纳就业较多企业,主动上门宣传对接,提供申报服务,确保发放到位。

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稳岗返还工作是中央和省稳就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同时,在推进工作中按照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文件执行,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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