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泉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02-21阅读:1614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几种有时限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延期至疫情结束3个月内办理:
2. 全额付清征收安置房应交补差款申请提取;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
二、租赁住房提取支付房租业务,原规定应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方能提取,因疫情影响缴存单位采取延后补缴的,补缴月份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提取权益。即日起至疫情结束3个月内,租房职工可不受距上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限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具体提取额度根据距上次租房提取月数计算,保障职工的租房提取需求。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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