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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我区加强疫情防控人员工伤保障

发布人:nxyc时间:2020-03-09阅读:1623次

我区加强疫情防控人员工伤保障

近日,我区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防控期间工伤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积极保障作用,解除了疫情防控人员的后顾之忧。工伤认定更快捷。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如有事实清楚、材料不全的,可先行办理再补充材料,但申报材料应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充完整;对于仍需调查确认的,要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同时规定对疫情防控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一时间就地进行工伤认定,并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兑现待遇。待遇保障更全面。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调整随时增补。经认定为工伤的疫情防控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援鄂人员更安心。对于宁夏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在湖北发生工伤事故的,采取先行安排人员救治,治疗结束后再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的方式,快速高效维护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此外,《通知》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非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因疫情防控延误的时间(即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起,至疫情结束之间的时间)。对无法延期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鉴定事项,采取预约办理、书面鉴定等方式进行。确保特殊时期工伤保障工作不脱节、不减效,切实维护我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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