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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3-24阅读:1616次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组成。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1×视同缴费年限+建设个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有平均工资(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如原统筹经办机构只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但未明确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转移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

3、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缴费不满整年的折算为小数(小数保留2位)。

4、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且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办法同上),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39号)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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