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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20-03-25阅读:1737次

事项名称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事项简述

中央驻疆行业单位统一办理

办理材料

1.《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2.在职职工死亡退付个人账户提供在职缴费记录确认表;

3.出国定居退付个人账户提供个人出国定居退付个人账户书面申请。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时限

每月125日,参保单位携带纸质资料办结。

结果送达

出具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审核表送达单位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冬季)16:0019:30(夏季)

办理机构及地点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楼南侧经办大厅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咨询查询途径

09913689957、3689961(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6.办理条件:符合人社厅养老处审批的离退休死亡人员资料。

7.办理流程: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递交纸质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当月办结。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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