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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你知道多少?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4-09阅读:1472次

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六)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医疗保险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你知道多少?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 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10%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四、医疗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前一个月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含养老金)的1%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帐户,60%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九条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昆明地区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明确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实行IC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按下列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满35周岁以上至50岁以下的按2%划入;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按2.5%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六、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使用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

     (二)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费;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医疗费;

     (五)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其他医疗费。

七、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扣除参保人自付部分的下列基本医疗费:

    (一)住院医疗费;

    (二)门诊抢救医疗费;

    (三)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本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可自愿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就医、购药时须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为:(略)

住院基本医疗费的自付比例根据参保人住院医院等级确定:

(一)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减少三个百分点;

(二)在二级和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不变;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增加三个百分点。

参保人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乙类药品的,先由参保人自负药费的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参保人进行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先由本人自付检查费、治疗费的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基本医疗费结算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用个人医疗帐户结算,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由参保人自付。

经批准的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和特殊检查医疗费,由本人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应负担部分,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付;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属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差额预付、质量考核”,按月预付定点医疗机构90%的费用,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合理返还。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和特点,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多种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药费。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结算清单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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