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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 关于开展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4-09阅读:1242次

关于开展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扶持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0-03-11 08:57                       作者:就业促进科    来源:                       【字体: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 26 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铜政秘[2020]4号)精神,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涉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细则》,现就疫情期间用工扶持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

1.申报对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

2.补助条件与标准: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劳动用工备案和参保缴费人数以2020年1月底数据为基数,测算新增就业岗位。

 3.申报材料:

(1)《铜陵市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铜陵市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

(3)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须提供该人员疫情发生前在湖北就业的劳动合同、参保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4)已申报上月新增岗位补贴的,不得再次重复申报。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岗位未发生变化的,不作为新增岗位认定。

二、企业新录用员工补助

1.申报对象:我市用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中小微企业。

2.补助条件与标准:在疫情防控期内一次性办理录用外来(含枞阳县)务工人员不低于10名且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对批量引进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贫困地区、行蓄洪区、皖北等地区人员,在同一地区初次引进来铜就业人数20人以上不满50人、50人以上的,另按2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铜陵市企业新录用员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2《铜陵市企业新录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

三、阶段性用工补助

1.申报对象:我市用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中小微企业。

2.补助条件与标准:在疫情期间(2~4月份)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技工院校等输送劳动者10人以上且连续工作满30天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

3.申报资料:

(1)《铜陵市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

(2)《铜陵市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人员花名册》(见附件6);

(3)有关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审核与发放

1.本《通知》中疫情防控期是指2—4月份,以上企业用工扶持补助于4月30日前申报,人社部门每月集中审核发放。因社保缴费、划账等因素影响,可适当延期申报。

2.市属企业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简称市就业局)申报,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含市经开区)人社部门申报,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于当月20日前报市就业局。

3.市就业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并公示后,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4.以上补贴资金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其他事项

1.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查询“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定。

2.本通知中所涉及的中小微企业指参照国家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中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3.各县区、市经开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管理和补助项目审核审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4.义安区、枞阳县按资金渠道自行组织申报、审核和发放。

5.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4月30日止。

 

 

                                                        2020年3月9日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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