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 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吗?解析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1-23阅读:4194次
案例讨论 | 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吗?解析
1 案例介绍
员工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M,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虑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没有发展潜力,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准备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约。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请讨论
问题: 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为什么?
3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况很多,其中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是实践中最多的情形,那合同到期不续签又分二种情形:若单位不续签,有经济补偿,若个人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在本案例中,由于在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所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无关,而是与代通知金有关。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终止不只有合同到期不续签订而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定的终止情形还有5种,在这五种情形中,如因员工原因(如退休、死亡等)而合同终止的,企业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而终止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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