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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工资“买单”?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5-22阅读:2255次

案情简介:

周某系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2014年1月,A公司与子公司B签定《人员借用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A公司将职工周某借调至B公司工作,借用期满后回A公司,周某在借用至B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社保、福利等由B公司负责;A公司自2014年1月起每月暂借给B公司资金3000元,用于支付周某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B公司每年12月 31日前一次性将此款归还至A公司。

周某入职后,B公司与其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2015 年 1月起,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周某工资。周某就B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行为向A公司反映,并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称与其无关,拒绝支付。在2015年 1月至 2016 年 12月借用期间,A公司将应当借给B公司的每月 3000元直接支付给了周某。周某于2016 年 12月回A公司,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被B公司拖欠的2015 年 1月至 2016 年 12月期间工资共计24万元(1万元×24月)。庭审中,A公司辩称周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是与B公司约定的,A公司无权过问,并对B公司是否拖欠周某的工资也不知情。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子公司工作期间拖欠工资由谁来支付?理由是什么?

 

案情分析: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B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虽B是A的子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公司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和享受福利,且因B公司的经营不善直接导致了拖欠周某工资的行为,理应由B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A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周某是A公司无固定期限员工,非本人原因被借调至B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用人单位,借用期间发生的工资拖欠问题应由A公司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由此可见,B是A的子公司,两者存在关联关系,劳动者在被借调至子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属于原用人单位,但双方经协商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案中,因双方并未协商对工资支付的主体作出变更,因此,A公司仍需承担向王某支付工资的义务。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周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的工资16.8万元(1万元/月×24-0.3万元/月×24),扣除了A公司每月已向周某支付的工资数额。

延伸思考:

在实践中,企业出于整体考虑,将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进行人事调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常常利用借调行为达到用人目的,且任意推卸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借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于一定期间内,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接受该单位的指示与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与用工分离,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在借用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就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变更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向借出单位主张有关合同权利如工资请求权等,但同时借用单位也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对由其过错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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