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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苏州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2-13阅读:2307次

2018年12月23日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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