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8-04阅读:1566次
【前言】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领取规定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怎么领取的?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首先,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生育信息,然后,在发生生育费用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这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刷卡结算。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基金按限额支付。超过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医保账户不能支付生育费用。
在非参保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须在发生费用的当年度内,携带相关证件和就医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生育保险费后,可补计缴费年限,自补缴之日起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由用人单位负担。
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的的费用是直接在医院刷社保卡报销掉的,超过限额的当然要自费。
生育之前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0/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不足的单位继续正常连续缴纳直到满10/12个月再到社保局申请待遇。
休产假期间单位要给你正常发工资,这样基金会有生育津贴补贴给单位,津贴高于工资的单位要把差额给职工,单位必须发产假工资否则违法,津贴是给单位的直接打到单位账上的不是给职工的。
生完小孩6个月内直接带资料去社保局申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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