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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西安政策问答之失业保险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8-14阅读:2193次

  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

  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

  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陕西省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两降三延”,目前西安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单位0.7%、个人0.3%),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6月30日。

  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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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建立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长效机制。西安市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的1620元/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每人每月8元),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五)对在取暖期(11.15-3.15)内当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我市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增加服务供给,推进网上申领,实行信息比对核实,推进经办机构作风建设等方式,优化办理程序,简化申领手续,减少证明材料,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目前,西安市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网上和掌上办理,失业人员可登录

  http://xahrss.xa.gov.cn:8615/

  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也可在西安人社通APP(安卓版)和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上申领。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目前,我市丧葬费标准为35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1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是否必须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不需要。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凭身份证、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无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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