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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期间在宾馆休息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10-23阅读:1959次

    案件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而本案彭某是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是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不应适用该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本案彭某是在因公外出的学习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适用上述条款视同工伤,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彭某的出差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援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的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但该条文仅仅解释了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如前所述,彭某并非是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因此法院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在一起理解,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每个法律条款都有每个条款的适用条件。视同工伤则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本案一、二审法院仅仅将彭某的出差学习的休息时间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即使将其理解为在工作时间,但却忽略了在工作岗位上的条件,而彭某突发疾病是在酒店休息期间,并非是在从事或履行与(学习)工作有关的活动,不在(学习)工作状态,因此不符合在工作岗位上的条件,不能视同工伤。

     本案启示:《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哪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哪种情形视同工伤,且每个条款都有其适用条件。具体到工伤认定案件中,不可将此情形的适用条件与其他情形的适用条件,混在一起理解。同时也要在行政确认纠纷中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积极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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