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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上海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21-01-18阅读:1653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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