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本月起用工单位可为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2-23阅读:1357次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用人单位只能为劳动年龄段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技工院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都面临着工伤事故伤害风险。而对于用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来说,抗风险能力本来就弱,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必然会带来严重后果。
本月起,用工单位可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从2021年2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解开了长期困扰企业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无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难题,有利于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规定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
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数额为用工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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