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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2年关于改制(破产)企业规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及处理意见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3-19阅读:5010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企改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精神合劳动保障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改制(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统计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一)职工总数(截止日期)。

(二)在册、离休、退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遗属等各类人员的人数。

(三)在册职工情况(原固定身份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身份职工、混岗职工、进中心下岗职工、协保人员、征地农民工等各类人员数)。

(四)伤(病)残职工情况(因工伤残、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等各类人员数)。

二、明确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原则

(一)明确企业改制的具体方式,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新体存在的具体形式。

(二)明确企业改制(破产)时,职工分流的总量(凡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任或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事前向同级政府报告并经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企业改制(破产)时,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负责人将其档案送交市失业保险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由企业负责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明确改革(破产重组)后的新体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并制定分批安置职工计划,与聘用职工重新鉴定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明确企业改制(破产)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协保人员、伤(病)残职工等类人员的管理机构。

三、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式

(一)在册职工

1、对企业新体拟聘用上岗的,应明确改制(破产重组)后的企业新体招聘人员总量、分期分批实施具体计划以及招聘人员条件等。

2、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明确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其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由企业按规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从事高空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统称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必须以国家规定的为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退休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激费满15年(含视同激费年限,下同)及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激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激费年限的,视同激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对符合前提退休条件的(指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由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提前1年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5、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办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再企业改制(破产)期间,协保人员可选择继续保留“协保”关系或解除“协保”关系。选择解除“协保”关系的,应解除“协保”协议,按照中心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负责将起档案交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可接续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6、因工伤残职工。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伤残职工,尚在医疗期内的,应明确由企业改制(破产)后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医疗终结后,应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1)鉴定为1-4级的,工伤在《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1997年4月1日前)发生的,按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伤在《办法》实施后(1997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2级、3级、4级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的,伤残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发放。伤残职工需要护理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依赖等级后,按规定享受护理待遇。

(2)鉴定为5-6级尚能工作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退岗休养,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如果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同意,企业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应发给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在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的,发给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鉴定为6级伤残的,发给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鉴定为7-10级的,如果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在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8级、9级、10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0个月、15个月、10个月、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职工,尚在医疗期内的,应明确由企业改制(破产)后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应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1)、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1-4级)并达到因病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累计激费年限满15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按其法定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减法2%【不含个人招呼养老金】,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累计激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进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激费年限的,视同激费年限每满以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未能达到因病退休年龄,但累计激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月养老保险待遇按基础养老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发放。

上述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未达到因病退休年龄,且激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月养老保险待遇按基础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发给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

(2)、鉴定为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5-10级)的,企业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部分不低于原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原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的100%。

(二)离退休人员

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由原企业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激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救助基金,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和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和医疗救助费用。

国有改制企业,经批准,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抚恤对象

1、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1)、职工在《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发布后因工死亡的,所在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遗属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抚恤非由原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职工在在职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因难补助非由原单位支付。职工离退休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离退休时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

四、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

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职工的安置费用应包括:

(一)、企业欠职工的各种费用(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等);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

(三)、协保人员所需费用(激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离退休人员所涉及的各种费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等);

(五)、特殊群体所设计的各种费用(职工伤残抚恤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激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六)、欠激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等;

(七)、 其他有关费用(如协保、伤病残人员应激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离退休协保、伤病残人员管理机构所需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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