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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 受伤了,营业执照又撤销了,可以认定工伤吗?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4-10阅读:2729次

事情是这样的

一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没有直接申请工伤,而是先到仲裁去确认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到工商部门注销了工商登记,被批准后已被撤销营业执照。

王某认为
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已经撤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受伤雇工可以认定工伤吗?


处理结果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情解析 

 一般法律关系中,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简称非法用工单位),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独立的行政相对人,缺少此点,该具体行为会因实体错误而被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条例适用范围,即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被撤销营业执照以后就不能称为个体工商户了。对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工伤性事故是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类似情况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本案的特殊之处 /

该工伤性事故发生时

雇工所在单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可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但劳动仲裁过程中

雇工所在单位已经成为非法用工单位


鉴于以上分析

此时雇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并对雇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引导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等规定向被撤销了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要求一次性赔偿

有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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