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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岗前培训17公里拉练热死 单位赔偿23万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1-10-18阅读:1733次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田建民(化名)夫妇起诉被告北京永康乃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

原告田建民夫妇诉称,二原告之子小勇2005年7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同年7月底被被告通过河北人才交流中心招聘为被告公司业务员。自2005 年8月6日小勇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岗前培训。8月14日,天气炎热气压低湿度大,被告为了完成自己的培训计划,无视恶劣天气,仍组织小勇等员工参加长度为 17公里的拉练,致使小勇在跑至14公里处突然中暑晕倒,送入医院经抢救8天后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小勇死因为中暑、热射病。

同年9月14日,二原告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0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小勇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认为,被告无视恶劣天气,组织小勇等人参加超长距离拉练,致使小勇中暑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冷藏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跑训练应属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被告公司在组织岗前培训的过程中,对培训项目的设计和计划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在组织小勇等人参加该公司17公里长跑训练培训课前,未充分告诫受训人员可能遭遇的危险和处理方式,亦未能在进行长跑前充分考虑天气、湿度和气压对受训对象身体状况的影响,对小勇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小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预期,在身体不适状况出现初期未能及时终止长跑训练,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被告的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轻。综上,以被告对小勇之死这一损害结果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田氏夫妇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9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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