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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抢救超48小时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时间限定不应是道坎儿

发布人:henanch123时间:2021-10-19阅读:1900次

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保安李某在岗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两次手术抢救后,在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的情况下,李某妻子和李某公司都选择多留了他40个小时,但是李某妻子没想到的是,此举日后会为她维权带来这么多困难。


李某没有参加社保,当地某社保局以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未死在“规定时间内”为由,对李某的死亡拒绝认定为工伤。


李某妻子不服该行政决定,向该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没想到等来的却是维持决定。


2020年10月,李某妻子将该社保局以及区政府告上了法院,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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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参加社保的李某也是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其次,社保局对李某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法院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是否在“48小时”之内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从形式上来看,社保局的认定似乎合法合理,实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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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案情,第二次手术结束时,李某其实已经属于医学上的脑死亡状态。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社保局和区政府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2021年7月,本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死亡认定标准是脑死亡or心脏停跳?

 


关于死亡标准,其实我国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医学学术上存在“脑死亡”和“心肺死亡”的不同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对劳动者的死亡标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更加务实与合理的判决。


  1. 如果在48小时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在48小时内抢救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无生存可能的,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强烈要求继续抢救导致48小时以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案例:(2013)赣行终字第126号)

  2. 如果在超过48小时治疗后死亡,但在治疗期间虽生命特征不稳,但并不是不具备生命特征,也没有医学上的宣告死亡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不能认定工伤。(案例:(2020)豫1302行初120号)


  

工伤认定中48小时的立法目的是啥?

 


一直以来,关于48小时这个时间的规定都是有争议的。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于员工本人和家属来说,都是一种人性化的关怀,以及劳动付出的尊重。


有媒体认为“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既悖医理,又悖伦理。首先这一规定会带来伦理风险问题:是为了一线希望全力以赴继续抢救?还是为了工伤保险待遇限时放弃抢救?其次“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并不符合医理,因为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


但若只是简单地取消“48小时之限”恐怕也并不能让所有争议消弭于无形。因为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还是96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也就依然会出现立法不公平的质疑声。


站在家属角度,他们总是希望亲人的生命能够延续得更久一些;而站在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度,他们却希望工伤认定操作具有制度刚性,防止种种“冒充”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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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时代的回响,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抑或是其他固定的期间,现实中总会出现超越时限的个案,这是法律本身明确性与现实生活复杂多样性所决定的,48小时抢救,只能成为一个相对的医学时间参照,而不是阻断“救与不救”的人性鸿沟。


原本本意保护那些严格起来并不属于工伤的突发疾病职工,却无意中伤害了那些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人。所以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的时间限制,还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增加弹性,形成一些更具操作性、规范性的法律解释,做到既满足多元利益平衡,又能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岂不两全。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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