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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补支?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2-01-14阅读:1426次

案 例 详 情

某公司职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械伤害导致工伤,经治疗,刘某花费了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不幸落下六级伤残。为此,刘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称由于工作失误并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于是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手续、补缴费用。之后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待遇。

这种情况刘某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法 律 依 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①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②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刘某产生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发生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 ,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当然,公司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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