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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2-06-29阅读:891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大限度方便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有关政策作优化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偿还外市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外市存有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存有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可凭近一个月的还贷流水明细账办理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或职工家庭在外市存有的公积金贷款,在当地管理机构支持还贷的情况下,提取次数不作限定,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含)当年应还贷额度。职工或职工家庭存有一笔及以上商贷的,当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笔,提取次数不作限定,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含)当年应还贷额度。

二、 放宽逐月提取偿还商贷签约准入条件

缴存职工在本市的自住住房商贷,办理公积金贴息的;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共有的自住住房商贷,有夫妻一方公积金缴存在本市的,上述两种情形在符合签约条件情况下,均可以申请办理逐月还商贷业务。

三、 融合按年和逐月方式偿还商贷

缴存职工本市存有自住住房商贷,当年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后,对剩余月份商贷欲选择申请逐月还商贷方式还贷的,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逐月还商贷方式。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积金还商贷提取过的额度,与申请逐月还商贷方式生效后的提取划转额度,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含)当年应还商贷总额度。

当年已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额度与应还商贷额度采取对应分摊制,已实际提取还商贷额度对应到应还商贷额度月份。符合条件申请签订逐月还商贷协议的,生效时间提取划转职工商贷上月实际还贷额度,已提取过的不再重复划转。

四、 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六、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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