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不守“竞业限制”约定,该赔就要赔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2-09-26阅读:1154次

2010年4月,老邓入职B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老邓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B公司支付老邓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老邓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B公司发现老邓在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完毕时,已经到另一家与B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遂起诉要求老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庭审中,B公司提交了老邓已经有了新工作以及其“新东家”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邓与B公司签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同时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定老邓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应当支付B公司违约金,同时他还丧失了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应当返还B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老邓返还B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该走还得走

下一篇:下班后用微信工作突发疾病身亡,工伤!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