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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问答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2-11-16阅读:775次

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原来的21821元调整为22470元。此次调整只涉及到缴费基数上限的调整,缴费基数下限仍为4250元不变。

1.什么是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4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470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50元。

3.此次缴费基数上限调整后企业职工如何进行缴费?

答:企业职工无需单位另行申报,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蓝本,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上限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470元执行;按21821元申报的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11月份月度结算时按新基数结算,并对2022年1月至10月缴费基数差额补收,计入2022年11月份月结算表。

年度内新参保的企业职工,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1821元、未达到22470元上限的,按实际工资申报数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2470元上限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并从入职首月至2022年10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补收。

因缴费基数上限上调至22470元补收基数差额的,不加收滞纳金。年度内已退休人员如需补收基数差额的,请至线下柜面申请。调整前已离职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

4.此次基数上限调整会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2470元执行。

自2022年1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原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22470元的新档,共13个档次。原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12个缴费档次不受到此次调整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缴费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确定缴费档次。选择22470元缴费档次的,从2022年11月起调整,1月-10月差额部分通过“江苏税务”APP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2022年度)

档次

月缴费基数(元)

月应缴金额(元)

1

4250

850

2

5000

1000

3

6000

1200

4

7000

1400

5

8000

1600

6

9000

1800

7

10000

2000

8

12000

2400

9

14000

2800

10

16000

3200

11

18000

3600

12

21821

4364.2

13

22470

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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