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关于做好2019年5月和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5-20阅读:2381次
全县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关于确定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于职工平均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9]43号)及黄山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黄人社明电[2019]18号)精神,现就我县城镇职工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2019年5月、6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18.74元)的60%(2711.24元)至300%(13556.22元)重新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参保单位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2711.24元的按2711.24元核定;高于2711.24元低于13556.22元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核定;高于13556.22元的按13556.22元核定。
如原按最低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自5月13日起至5月25日前统一申报本单位的调整数据,并提供相关工资情况证明和经本人签字确认,社保征缴经办机构逐单位受理进行差额调整,抵扣6月份缴费
2、参保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
3、2019年7月起,参保单位应重新申报缴费基数,并按省政府公布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一个适当缴费基数。
2、从2019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一个适当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申报。
3、为减少群众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019年5月和6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原申报档次不变,缴费基数统一按省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18.74元)计算,不再另行申报。如要求重新申报5月和6月份缴费档次的,可重新选择申报。
4、从2019年7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收入情况,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上下限标准选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档次。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社保经办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等四部门的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严明工作纪律,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参保单位要事实求是,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社保征缴经办机构要统一政策口径,精准核实缴费基数。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并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短信、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媒体,积极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并充分利用降费率降基数政策,引导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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