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台“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05-30阅读:777次
近日,温州市出台《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停工留薪期作了具体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详细厘清定义概念。《办法》明确了停工留薪期的定义、期限、申请、延长、特殊情形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时机等,有效减少工伤职工与企业纠纷。如,某物业公司员工因腰部受伤入院治疗15天后根据医生建议在家继续休息7天,但雇佣单位只肯为其支付住院15天的工资。《办法》指明,根据医生开具“建休单”且在《办法》规定的停工留薪时限内,企业都应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统一雇佣双方认识。
二、分类分级明确时限。《办法》根据工伤职工受伤情形分成“损伤类”和“职业病类”两种,其中“损伤类”分成15大类442个伤害部位,“职业病类”分成7大类174种,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提供参考,为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判工伤案件提供依据。如,某企业一位员工伤情治疗只需6个月,却虚假开具18个月伤病假条,现根据《办法》可以快速找出受伤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限,有效减少争议。
三、充分保障双方权益。《办法》规定,将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作为确认停工留薪期限一项重要依据,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签约,有效防止医生乱开“病假单”等现象发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全市目前已签约医疗机构221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3家,人社部门不定期回访督查,若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情况,则清出协议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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