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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福州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8-11-16阅读:4990次

1、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市>区]规定时间参保。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2、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含),或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需按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上述政策,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至参保地医保管理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含),或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需按办理时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若您在2003年前在国营企业就职过,且能提供完成的档案材料,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需提供《FZYB11206-1福州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转退休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个人档案,由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对招工时间和解除劳动时间进行核对,档案中需包含招工表、历年调资表、解除劳动协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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