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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住房公积金的恭喜了!2024年10月起,提取限制取消,提取方式也变了

发布人:YCCMS时间:2024-10-24阅读:381次

    有住房公积金的小伙伴注意了!

    近期,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消息,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

    多地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

    一、四川成都:10月8日起,可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9月2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从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通知》中明确: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个人住房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按月提取还贷有“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的两种实现方式。

    签订按月提取协议需要具备条件

    1. 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权人或权人的配偶,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

    2. 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未办结提取业务、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且本人未被纳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3. 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办理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非本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

    4. 缴存职工没有生效执行的按年提取协议或其他按月提取协议。

    5. 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住房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提取互认区域内的除外。

    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

    若线上不能准确获取相关信息的,需临柜申请办理。线下临柜办理时,缴存职工需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二、广西:10月1日起,加大租房提取力度

    9月29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积发〔2024〕9号),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中明确:

    1、提高南宁市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定额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2、新增两类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

    (1)新增缴存人在工作地无房租房提取。提取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的缴存人(不含未在当地工作的配偶方)。(2)新增纳入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缴存人租房提取。

    3、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南宁户籍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三、浙江温州:9月25日起,进一步优化“随时提、全额提”政策

    9月26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中明确:

    1、进一步提高无房提取月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申请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由1600元提高至1800元。

    2、进一步优化“随时提、全额提”政策

    将原“年龄未满35周岁(非温州地区户籍)的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调整为“我市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本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随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随时提、全额提”)”。

    “新市民”是指非温州户籍的缴存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职工。“随时提、全额提”首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不超过12个月,之后每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提取至本次无房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四、内蒙古:即日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新房首付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

    《通知》中明确: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四区(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业务办理材料及流程

    提取申请人(只限购房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中心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或线上办理。

    1.提取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草稿)后,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中心业务大厅办理。

    2.中心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审核无误后,提取申请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3.中心出具《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凭证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在有效限期内持《公积金预付款凭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同时中心将《公积金预付款凭证》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

    4.中心查验到网签备案合同信息后,审核无误的,将提取款项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付款信息推送至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优化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提出,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二、重庆: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按月提取新方式

    2024年8月5日,重庆市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或约定提取。

    1、约定提取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提取为按月冲还,职工申请按月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贷款还款日冲抵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足部分仍从职工贷款还款卡中扣取。

    (2)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为按月提取,职工申请按月将提取资金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贴息贷款。

    *特别提醒:职工签约按月提取的,仍需职工每月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贷款本息。

    2、约定提取金额

    (1)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的金额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约定提取金额为上一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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