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医疗费用报销服务指南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6-03阅读:3633次
一、事项名称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二、设定依据
1、《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
2、《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居医保办〔2007〕5号)
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84号)
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政〔2018〕96号)
5、《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38号)
6、《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合医改办[2019]6号)
三、申请条件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精神病在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四、办理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已备案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原件;
3、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
4、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产地条形码证明;
5、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6、患者本人的徽商银行账户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居民医保业务办理41号窗口.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医保中心
七、收费标准
本次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时间
1、若参保人已有金融医保卡,在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同时凭医保卡办理异地联网结算登记,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即时结算。
2、无法异地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异地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六个月内,至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居民医保业务41号窗口申请报销。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九、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4008024365;
急诊备案电话:0551-62885009
十、办理流程
1、待遇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由省、市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并由院方直接通过网络上传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居民医保经办项目部)完成备案。异地转诊备案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特殊情况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若申请备案时异地入院已超出此限定时间则按未备案处理。
申请异地转诊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备案到异地就医的地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在就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再需要指定备案到异地哪家医院。但是参保人员在备案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备案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未办理备案手续自行前往异地就医的,按我市省属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底报销范围。
异地转诊备案当次有效;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多次住院治疗的,异地转诊备案在同一备案地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参保人员首次异地转院出院后,按定期复诊需住院的出院医嘱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下次异地入院前携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至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驻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备案,否则按照未办理备案手续执行。
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已备案地以外住院治疗的,应由已备案地级别最高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书,参保人或其委托人须在住院前向经办机构备案。
2、报销结算
审核异地住院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报销费用。
1)异地直接结算的按照就医地的目录、参保地的政策给予报销。仅报销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在异地治疗的门诊发票和外购药品发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异地转院住院费用直接即时结算的,按照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合肥的报销政策进行结算。无法即时结算,回合肥本地报销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异地治疗的门诊发票和外购药品发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若异地转诊人员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跨自然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采取非联网直接结算选择手工报销的,申报材料需按12月31日为分界点划分为两个自然年度,确实无法分账的,以出院时间划分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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