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佛山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6-05阅读:1912次
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每月1日至25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具体如下:
(一)申领登记
首次办理须携带以下资料:
⑴ 本人《身份证》;⑵《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⑶本人五分免冠近照1张;(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5)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申领手续,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发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
(二)求职登记
符合条件申领待遇的失业人员携带于每月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道)的劳动管理所、村(居)劳动服务站进行两次的免费就业求职登记。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道)劳动管理所、村(居)劳动服务站在《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失业保险待遇签收登记表》上注明求职情况并予以盖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求职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免求职登记(如因病住院的可凭医院住院证明等)。
(三)待遇签收
自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每月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失业保险待遇签收登记表》按各区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收手续。不得代签冒领失业金,期间遇有假日不顺延,节日另行通知,逾期不予补发。社保局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失业人员确认的本人银行账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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