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劳动争议维权常见问题解答之四——关于工伤待遇问题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6-19阅读:1726次
1、问: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项目主要有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享受条件具体见条例规定。
2、问: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这是维权的基本前提;其次,伤情较重的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计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再次,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的,可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是工伤劳动者维权的正当途径。
3、问:劳动者因工受伤停工治疗期间,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工伤劳动者应提供其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会影响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享受。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就医记录及相关票据。
4、问:停工留薪期有多久?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者需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方可享受27个月至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者因工受伤且达到五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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