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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8-16阅读:2094次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什么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被助。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信访局 全国总工会
1998年1月26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指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转变。从1998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在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财政、企业和社会(主要是失业保险)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的一项特殊过渡性措施。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按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由失业保险等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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