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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2-10阅读:3002次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淮北市生育保 险实行“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的通知》(淮社保〔2000〕54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结算标准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1.顺产:三级医疗机构为 3000 元,二级医疗机构为 2700 元, 一级医疗机构为 2400 元。 2.剖腹产:三级医疗机构为 5000 元,二级医疗机构为 4500 元,一级医疗机构为 4000 元。 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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