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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0月1日起,海南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有新变化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9-20阅读:1674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操作,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及《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二、职工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业务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职工租住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申请提取时租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房屋权属证号(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用于联网核验房屋权属的真实性。涉及租住的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无法联网核验房源的,可要求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相关材料,由直属管理局现场核验。租住无合法权属住房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四、各直属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跨市县核查机制,加强对园厂区、酒店服务行业等提供集体宿舍单位的职工租房提取核查;对重叠时间段一房多租、重复出租的租房行为从严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办岗位应认真核实职工缴存明细,界定职工实际工作所在市县,严防通过异地市县同时缴存形式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骗取行为。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信息实施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职工,一律按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涉嫌为职工骗提套取提供非法操作的劳务公司、中介机构及个人,将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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