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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竞业协议,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补偿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2-12阅读:2971次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马某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Android工程师职位,月工资6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填写竞业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月份。2016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该公司也支付了马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3月,马某超过3个月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后,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其六个月的经济补偿36000元。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马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来履行其各自义务。由于马某离职后,该公司未按照竞业禁止协议,按月支付马某竞业限制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马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仲裁请求,并裁决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马某三个月本人工资的30%经济补偿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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