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9-12-17阅读:2157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3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明确扩面重点,积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并做好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小微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二、小微民营企业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的,各地应简化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按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及时给予办理。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部分小微民营企业可以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之相关规定计算工伤保险费。
三、各类企业季节性用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扶贫车间使用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参照桂人社发〔2019〕31号文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小微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用工的企业和使用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扶贫车间,应准确填报所属企业类型、上年度营业收入、用工情况、资产总额等情况(详见附件),并承诺属于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
五、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已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小微企业,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小微民营企业逐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在桂人社发〔2019〕31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的小微民营企业,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继续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七、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小微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与所在企业发生社会保险权益纠纷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或司法机关意见办理好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28日
文章转载处:https://ggfw.nn12333.com:8081/nnmh/knode/2892
来源:其他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上班族雪天摔伤算不算工伤?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打开手机版
- 关于发放2021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浏览次数:110351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4浏览次数:109040
- 2021年生育险新规定来了,报销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2-24浏览次数:96987
- 2021年生育津贴领取报销最新流程
发布时间:2021-02-08浏览次数:82487
- 河南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新消息 2021年河南养老金发放时间更改了吗?
发布时间:2021-05-13浏览次数:74521
- 2021年杭州社保缴费标准、基数、比例,2021年社保缴费档次价格表
发布时间:2021-03-24浏览次数:6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