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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 曾在多个城市参保,退休时该如何确定退休地?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12-18阅读:4785次

 如何确定退休地?  

本文内容所指的参保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禅城区

一、本市户籍

 1.对于户籍地为我区,但在我区无参保,最后参保地在他区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申办退休时,如本人申请可选择在我区办理退休,也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同理,市内他区户籍在户籍区无参保,最后参保地是我区的,可选择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或在我区办理退休。

2.如有人社部门审批的企业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补贴或技师补贴的跨区参保人员,在该项补贴的审批地办理退休。


二、省内户籍人员:

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件精神,在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仅在广东省内参保的,以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无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有跨省参保的人员按第三点确定。


三、省外户籍人员: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南海区

一、本市户籍:

1.对于户籍地为本区,在户籍地无参保,最后参保地在其他四区的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办退休时在最后参保地能享受职级补贴等财政补贴的请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不涉及相关补贴的可选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办理;

2.市内他区户籍,在户籍区无参保,最后参保地是我区的,如参保人申请,都可指引其回户籍地或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二、省内户籍人员:

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件精神,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广东省内参保的,以最后一个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无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三、省外户籍人员:

1、在根据粤人社函[2016]3844号,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参保地是户籍地的,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最后一个参保地不是户籍地且参保未满10年的,则应到参保已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手续。若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没有一个地方是参保满10年的,则应回到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顺德区

一、在佛山市五区参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选择其中一个区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佛山市五区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顺德为退休地,并办理延后缴费手续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再申领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足申领养老待遇规定缴费年限,但属于顺德户籍的参保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足申领养老待遇规定缴费年限,最后参保地在顺德,且在顺德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本省外市户籍人员。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且最后参保地在顺德的外省户籍参保人。


注: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在我区(确定我区为待遇领取地的)申请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差额年限保险费后申领退休金。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2011年6月30日前按月缴费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在佛山市存在有效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且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3)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延后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

    上述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差额年限的标准是按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不能申请办理延后缴费以及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手续。

三、在佛山市五区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上述两点的参保人,须按以下规则确定退休地: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足申领养老待遇规定缴费年限的市内其他区户籍参保人,其户籍所属区为退休地,需回户籍所属区申请延后缴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足申领养老待遇规定缴费年限,累计缴费不满5年的本省外市户籍人员,其户籍所在地为退休地,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后按规定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并申领养老待遇。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外省户籍参保人: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为退休地,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后按规定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并申领养老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在其他地方累计参保满10年的,该地为退休地,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该地,按规定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并申领养老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各地累计参保都不满10年的,其户籍所在地为退休地,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该地,按规定办理延后缴费手续并申领养老待遇。

四、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均没有具体明确港澳台及外国人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办理延后缴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高明区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根据《关于办理延后缴费等业务注意事项的通知》(佛社保[2011]102号)文件规定,我区参保人退休地的确定与延后缴费的办理如下: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市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本市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省户籍参保人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纳社保费,至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若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仍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二)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外省户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确定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此类人员的延缴办法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的政策执行。

二、若符合以上条件,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延后缴费:

1、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最后参保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延后缴费手续;

2、凭社保办事处开具的《同意参保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农村信用社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部门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办理参保手续;

3、逐月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若到达女年满60周岁或者男年满65周岁仍未缴够15年,可按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精神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退休。

三水区

根据现行的社保政策,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1、佛山五区户籍参保人:户籍地有参保历史的,以户籍地为退休地。户籍地没有参保历史的,以最后参保地为退休地。

2、广东省非佛山五区户籍参保人:以最后参保地为退休地。

3、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户籍地有参保历史的,以户籍地为退休地;户籍地没有参保历史的,以缴费年限最长(已满10年及以上)的地方为退休地;每个地方的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以户籍地为退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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