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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基本医保家庭病床管理规定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8-12-26阅读:2411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保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和医保待遇支付,提高家庭病床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日前,泉州市医保局制定出台基本医保家庭病床管理相关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服务机构

符合卫计主管部门设立家庭病床条件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数实行定量控制,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派出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人员开展服务,设立的家庭病床床位数应与家庭病床床位医生数相适应。


服务范围

  

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等,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符合住院指征但因情况特殊需设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


申办手续

符合条件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含)以上的经治医生,根据病情需要为符合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填写《泉州市基本医保家庭病床申请认定审核表》,经医院同意后,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出具设立家庭病床通知单。参保人员凭《泉州市基本医保家庭病床通知单》到该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医疗机构按住院手续(住院登记,类别选家庭病床)办理家庭病床入院登记。


家庭病床一个治疗周期不得超过2个月,如因病情需要继续设立家庭病床者,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待遇支付

     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其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分担比例及费用结算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有关规定相同。


监督管理

该规定实施后,医保部门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卫计部门家庭病床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指派有资质的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为患者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做好定期查床服务等工作。家庭病床的诊疗应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

有效期内,参保患者只能进行家庭病床相关疾病的治疗及用药,超出范围的治疗及用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效期满后,参保患者应及时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不得再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与家庭病床相同病情的医疗费用(急诊病人除外),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因急诊确需住院治疗,需先到开设家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出院手续后,再办理住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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