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广告中切勿使用绝对化用语,罚款20万起步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1-14阅读:1678次
商家经营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各种各样的广告语进行宣传,为了达到宣传目的,经常会出现“最佳”、“最优”、“最高级”、“最美味”、“第一”前缀或后缀,那么,此类广告在给广告主带来巨大销售效益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慎发出这样的广告,是否有应对之策?
01
绝对化用语真的不能用吗?
首先,绝对化用语不是不可用,而是要符合客观实际,不存在虚假宣传,在几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一种,绝对化用语用于企业内部对比或同一品牌对比;第二种,表达广告主经营理念或者目标追求;第三种,表达广告内容的时空顺序,如产品或者服务最早的地区、时间等;第四种,主管单位授予,具有客观依据,如“国家级”;第五种,特定行业中已对产品进行等级区分,如茶叶中“特级”、“精品”等。
02
不实内容可能导致虚假广告
其次,如果广告内容违反不符合客观实际,可能会导致虚假广告,相应的法律责任于《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3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后果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虚假广告最低的处罚力度在20万,大中企业或许轻易负担,但是小企业往往难以承担,违法成本较高。延伸两个问题,一是广告主在多个网页发布该广告的情况下,是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处理?若是作为多个违法行为处理的情况下,行政处罚金额将会翻倍增长。实践中,两种处理方式都有。
另外一个问题,这样的虚假广告是否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也就是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中的退一赔三?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前提是消费为目的的支出,不包含职业打假人。
04
不慎发布虚假广告请及时纠正
在企业不慎发布了虚假广告时,是否无计可施,任凭处罚?未必,以安徽省为例,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是可以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2018年版)(1)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号不突出的;(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的;(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者服务营业额基本未增加的。以上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条均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改正,但是若有再犯,则应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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