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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0-02-04阅读:1469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函〔2020〕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治保障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认识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建立实时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共同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三、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密切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同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统计汇总及情况上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出现的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天军,电话:0771-5853273;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王俊,电话:0771-533163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黄菲芸,电话:0771-283645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社保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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