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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 工作能力不佳的员工是否违法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2-11阅读:2656次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4000元,此外双方未约定任何录用条件。试用期内,王某工作表现不佳,9月份负责的20个项目中有6个未完成;完成的14个项目中,有8个需修改。10月11日,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综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既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网络公司选择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对王某的录用条件,故该公司以王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显属违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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