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1-04阅读:2321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 |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市政府令第308号)、《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7〕64号)和《关于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杭人社发〔2017〕28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 |
一、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0.77元,即:61099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5%(缴费费率)÷12月=320.77元/月。 | |
二、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38元,即:61099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5%(缴费费率)×50%÷12月=160.38元/月。 | |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保账户划账基数为36659.40元,即61099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6659.40元。 | |
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个人医保账户最低划账基数为61099元。 | |
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病保险费(36元/年)、医疗困难救助费(12元/年),从其个人医保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 | |
六、杭州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5091.58元/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 |
上述有关数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1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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