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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工伤相关规定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2-24阅读:1583次

我们单位9点正式上班,但是要求8:30打卡后先做准备工作,我本月2号打卡以后去单位楼下吃早饭,回来时因为楼下地面湿滑摔伤了左膝盖,我要单位去帮我做工伤认定,人事说不是工伤,不肯去帮我申请。我明明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吃早饭也是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是为工作做的预备性准备,我这个为什么不能算工伤?

  

同志,您好!

  感谢您通过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 四、《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若您符合上述情形,但单位未依法为您申请工伤认定,您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之后、1年以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欢迎您继续关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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