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我区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发布人:nxyc时间:2020-03-09阅读:1586次
我区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我区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调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各等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030元/月,二级伤残3000元/月,三级伤残2970元/月,四级伤残2940元/月,五级伤残2910元/月,六级伤残2880元/月。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配偶增加20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增加17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调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配偶1240元/月,其他亲属1120元/月。调整后的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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