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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 长沙市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3-19阅读:1681次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长沙市本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五个统筹区统一实施。

二、减征范围和期限

(一)减征范围。在我市五个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区县(市)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减征期限。减征时间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职工医保费。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滞纳金免收。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一)规范减征或缓缴申报。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减征和缓缴手续由医保费征缴部门统一办理。

(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减征费用核算,及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完善信息平台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尽快完成职工医保费征缴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单位)类型,调整征缴比例,确保缴费企业(单位)顺畅办理减征或缓缴业务。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相关工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减征、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当期待遇正常享受。

(二)强化基金管理。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相关工作台帐,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确保缴费企业对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医保政策应知尽知。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来源: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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