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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 关于2020年度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付费标准的通知(马医保〔2020〕8号)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3-24阅读:2089次

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门诊统筹医保付费方式的通知》(马医保〔201619号)规定和201720182019三年数据,计算出 2020年度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付费标准,经中心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付费标准是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年终决算各年龄段参保人员人均基金支付标准,不是单个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补助待遇享受最高标准,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年度定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不变。

二、各定点单位不得以付费标准为由,拒绝、推诿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需求。否则,将有关政策和协议条款约定,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 2020年度门诊统筹费用基金按人头付费标准。



                  马鞍山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317


附件:


 

2020年度门诊统筹费用基金按人头付费标准

 

年龄段(岁)

标准(元)

0-10(不包括10岁,下同)

75

10-20

75

20-30

77

30-40

76

40-50

78

50-60

84

60-70

100

70以上

108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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