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20-03-31阅读:1569次
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事项简述 | 自治区本级参保事业单位 |
办理材料 | 1.编办成立文件(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3.情况说明(原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结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冬季)16:00—19:3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楼201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991—3689955(机关事业中心)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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